日前,一名呂姓人妻公開控訴,稱陳姓丈夫在婚內出軌,甚至對她家暴,2人鬧出不少爭議。事後雙方簽訂協議,指出要男方將所有的財產、未到期定存都轉至女方賬戶中。但後來陳男卻公開反悔,呂女才忍無可忍提出告訴,求償282萬多元。但法官在審議之後,竟表示呂女一毛都無法拿到,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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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顯示,呂女先前發現陳男外遇,且事發後腦羞家暴。陳男直到情緒平復後才深感錯誤,與妻子簽訂協議書。內容包含,「陳男願將其存放于銀行之全部存款債權(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)移轉予呂女,並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之賬戶;其中定期存款若尚未到期,陳男應于到期後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之賬戶。如有違反約定,除仍應依約如數清償外,更應給付協議書簽訂之日(即2021年1月7日)存放于銀行的全部存款債權(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與活期存款)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」,當作是對妻子損害的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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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,呂女在失婚後向對方討錢,陳男卻屢屢找藉口閃躲,呂女才決定提出告訴,要求對方將282萬5254元全數歸還。不過,法官發現這份協議書並沒有提及「家暴」、「外遇」等情事,呂女則解釋,因為雙方事後的關係已經有所修復,並非完全撕破臉的狀態,因此想避免爭議字詞,才沒有明言標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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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陳男則認為,這分協議是在2人仍是夫妻的狀態下簽訂,但2人在今年7月就已經失婚,因此這些條件早須作廢。而且協議書中的條件也相當困難,代表自己必須將包含現有及未來的財產都交給呂女,可說是走上絕路,早已違反公序良俗范疇。對此,法官則認為,協議書的先決條件,應該是陳男需有「婚外情」、「家暴」等情事,但內容並未寫上,與呂女主張有許出入。而且幫忙擬定協議書的律師,其實也不認識男女雙方,僅有聽過呂女指控上述情事,但雙方並未說明清楚,這也是當初擬書時沒有寫入的原因之一。
代表者: 土屋千冬
郵便番号:114-0001
住所:東京都北区東十条3丁目16番4号
資本金:2,000,000円
設立日:2023年03月07日